煤油罐车混装的食用油流向了哪里?吃了对身体伤害多大?律师:可追刑责
天津一家生产食用油的公司门口,一名罐车司机正在擦拭卸油口。许多罐车不洗罐的话,司机都会通过擦拭卸油口来应付检查。图源:新京报
中储粮金鼎食用油下架又上架
煤油罐车混装的食用油流向哪里
据界面新闻报道,涉事两家企业(汇福粮油集团和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)为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企业,属于整条产业链的中游位置,向上对接进口油料作物与油料种植的上游公司,向下便是包装运输、销售等下游环节。
它们的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流通到消费端。一种是以散装油形式卖给客户,这些客户通常是中小型的食用油分装工厂,生产桶装食用油再卖给消费者;或者是需求量较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。另一种则是直接包装成桶装食用油,以自有品牌通过渠道和经销商卖给个人或企业消费者。
例如汇福粮油官网显示,其主要品牌为金汇福和汇福。而中储粮油脂(天津)有限公司隶属的中储粮集团则拥有品牌金鼎食用油。目前,针对上述事件,两家公司都表示自己品牌的食用油是安全的。
7月8日,涉事的汇福粮油集团回应称,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,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,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,唯独不是“汇福”牌的。此外,前来运输的油罐车为客户自聘,汇福粮油公司对其资质有相应检查流程。
汇福粮油称,“涉及我们公司‘汇福’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。”而金鼎食用油的客服则表示,“金鼎包装油产品均采用厂内全自动一体化生产线灌装,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,出厂前就已经包装好。”
那么,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可能流向了哪里?
在汇福粮油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,记者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,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、上海浦耀农产品、上海楷烨粮油、北京世纪悦福、众和裕丰粮油、天津华科科技、保定宏海粮油、方顺联合粮油、沈阳中城供应链。
涉事企业下游客户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,从公开招标信息来看,其生意涉及高校食堂、各大农贸市场、食品厂等。
目前,中储粮油脂(天津)与汇福两家公司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,而汇福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,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经结束,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。
临床症状可能多样
也可能不被察觉
要知道,煤油罐车在运输煤制油等化工液体后,罐内往往会残留几千克到十几千克不等的煤制油。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对此表示,煤制油主要是碳氢化合物,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、芳香族烃、硫化物等成分影响人体健康,可能导致中毒。
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涉犯罪
如何追究法律责任?
运输者涉“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”
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,对于“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”的行为,就刑事责任而言,可以考虑追究行为人“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”的刑事责任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144条和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的补充规定》的规定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是指“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”行为,“在食品加工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者使用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,应予立案追诉”。
舒洪水介绍道,就该罪的认定而言,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;主体既包括生产者、销售者,也包括运输者、贮存者;主观方面是故意。显然,在“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”事件中,在食用油中掺入了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煤制油,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;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,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,主观上具有故意,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“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”的刑事责任。
对于具体如何量刑,舒洪水表示,需要看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。根据《刑法》144条规定,只要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,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综自:新京报、央视网、界面新闻、21世纪经济报道、中国新闻网、南方都市报
责编:高万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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